47人初選案|戴耀廷求情指屬最低級刑罰 認罪減刑後應判2年
撰文: 陳曉欣
發布時間: 2024/06/25 17:56
最後更新: 2024/06/25 18:29
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,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,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,連同早前認罪的31名被告,今(25日)起分批求情。戴耀廷一方求情指,本案唯一的非法手段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,戴無力控制或指示別人如何投票,戴屬「其他參與者」類別,認為減去認罪折扣後,應判監2年。
本案為高等法院案件,不設陪審團,主審法官為《港區國安法》指定法官陳慶偉、李運騰及陳仲衡。案件今於於西九龍裁判法院(暫代高院)審理。
代表被告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指,考慮到戴的個人情況及法律原則,建議法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,認罪減至2年,黃承認其提議屬大膽。黃又指,戴屬「其他參與者」類別。法官陳慶偉聞言笑問,若戴是「其他參與者」,誰算是積極參與者。
黃回應指,本案唯一的非法手段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,惟戴無力控制或指示別人如何投票。黃又認為,控方以買兇殺人入作為例子並不恰當,因為出錢的主腦可以控制殺手,戴卻沒有控制權。
至於控方指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159C條串謀罪的立法歷史顯示,該罪應按罪行嚴重性判刑,故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最低刑罰亦適用於串謀罪。黃回應指,串謀罪一直以來均沒訂下量刑下限,只有判刑上限。黃亦指,控方沒可能指立法者早於1996年訂立條例時便有量刑下限的立法意圖。
聆訊明(26日)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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